全民捕鱼大战

全民捕鱼大战: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上传时间:2026年06月08日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前 言

为了加强军品出口管理,规范军品出口秩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按照武器装备的常规分类方法,分为十八类:轻武器;火炮;弹药;地雷、炸弹及其他爆炸装置;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军用舰艇及其装备与设备;水中兵器装备;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装备与设备;运载火箭与卫星;导弹;军用电子信息与网络安全装备;军用炸药、发射药、推进剂、烟火剂及相关组份;防护装备与设备;军事训练设备;新域新质武器;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列入军品出口管理的警用装备;其他产品。每一大类又划分为若干小类,并对相关技术术语加以注释,构成以定义、种类、主要系统或者部件以及直接相关的零部件、技术和服务四个层面为主体的框架体系。

根据我国已作出的国际承诺,本清单中不包括核武器(含其关键的部件、原材料和技术)以及其他禁止出口的物项。

本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类 轻武器

1.1 轻武器:单兵或者班组携行使用的小型、轻便武器。包括:

1.1.1 枪械:利用火药燃气等能量通过身管发射弹丸, 口径通常小于(不包括)20 毫米的轻武器。包括手枪、 自动步枪、冲锋枪、机枪、狙击步枪、军用霰弹枪以及其他特种用途枪械。

1.1.2 榴弹武器:投掷或者利用火药燃气等能量发射、弹射小型榴弹的轻武器。包括手榴弹、枪榴弹、单兵或者班组用筒式武器、单兵巡飞弹和便携式导弹,榴弹发射器、榴弹弹射器等。

1.1.3 军用火焰喷射器及其相关部件和装置。包括储油装置、压源装置、输油管、点火装置和喷射装置。

1.1.4 特种装备:用于爆破、布雷、探雷、纵火、发烟、照明、信号、防暴乱以及其他各种特殊任务的单兵或者班组携行使用的武器。

1.2 本类 1.1 节所列全部产品包括瞄准具(含光电瞄准镜、夜视瞄准镜)、闪光抑制器、发射控制装置以及各类架座。

1.3 本类 1.1 至 1.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以及专为枪械设计、而且对枪械操作必不可少或者改变枪械性能的任何部分或者更换部分,其中包括枪管、套筒座或者枪匣、机匣、套筒或者轮转、枪机或者枪闩以及为枪支消音而设计或者改装的机件。

1.4 与本类 1.1 至 1.3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1 至 1.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二类 火炮

2.1 火炮:利用火药燃气压力抛射弹丸, 口径等于或者大于20 毫米的身管射击武器。包括加农炮、榴弹炮、加榴炮、迫击炮、迫榴炮、火箭炮、无后坐力炮、高射炮、反坦克炮、突击炮、速射炮、弹炮结合发射系统以及以上各种火炮的自行、 自走和牵引形式。

2.2 本类2.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分系统以及配套。包括:

2.2.1 火力系统。包括火炮炮塔、供输弹系统、装填装置、发控系统等。

2.2.2 火控系统。包括观瞄设备、火控计算机、指挥与通信系统、定位定向设备、随动控制系统、雷达/光电系统等。

2.2.3 配套辅助装置。包括维护设备、维修装备、保障装备、运载平台、辅助动力装置等。

2.3 本类2.1 至 2.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2.4 与本类2.1 至 2.3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2.1 至 2.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三类 弹药

3.1 弹药:使用枪械、发射器以及各种身管武器、发射器发射,利用火药燃气压力、其他能源抛射的弹丸以及辅件的装置和零部件的总称。包括:

3.1.1 本清单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列全部武器以及发射器配用的枪弹、炮弹、火箭弹等各种弹药。包括制导弹药和非制导弹药。

3.1.2 本类 3.1.1 节所列制导弹药的关键分系统、部组件及以下。其中,关键分系统包括目标探测、制导与控制系统、战斗部与引信、动力与稳定装置、发射与控制装置、弹药布撒器等;部组件及以下包括导引头、组合导航、弹载计算机、执行机构、弹载能源、观瞄设备、信息传输部件、惯性器件等。

3.1.3 本类 3.1.1 节所列全部产品配套的弹丸(含引信、弹体、装填物)、发射装药(含发射药及其附件、药筒或者药包、点火具)、弹芯、传爆药、起爆装置、底火、保险和解保装置以及一次性电源等。

3.1.4 弹链和弹链供弹机。

3.1.5 弹药制造机械设备。

3.2 本类3.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发射装置、爆破装置、引爆装置、传火装置、雷管以及瞄准、夜视装置、装定装置和各种器材。

3.3 本类 3.1 至 3.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搬运、操作、控制、启动、监视、探测、检测、保护以及码放本类 3.1 至 3.2 节所列物项的软件、设备和器材。

3.4 本类 3.1 至 3.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3.5 与本类 3.1 至 3.4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3.1 至 3.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四类 地雷、炸弹及其他爆炸装置

4.1 地雷:布设在地面或者地面下,用于构成爆炸性障碍物的武器。分为防坦克地雷、防步兵地雷、反直升机地雷和特种地雷。

4.1.1 地雷的雷体和引信。

4.2 炸弹:用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投放的常规弹药、特种弹药(含信号弹、干扰弹、抛放弹、救生弹等)。包括弹体(含子母弹、开舱抛撒装置)、稳定装置、引信、扩爆装置、挂装弹耳以及根据用途要求附加的减速装置、制导装置和动力系统。

4.3 本类4.1 至 4.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发射装置、爆破装置、引爆装置、传火装置、雷管以及瞄准、夜视装置和各种器材。

4.4 伪装和欺骗设备。包括伪装设备与欺骗设备(含假目标、模拟装置和焰火等)。

4.5 本类4.1 至 4.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搬运、操作、控制、启动、监视、探测、检测、保护以及排放本类4.1 至 4.4 节所列物项的软件、设备和器材。

4.6 军用爆炸物的销毁以及清除设备。

4.7 为第三类及本类所列全部产品设计或者改进的, 由先进复合材料(如:硅、石墨、碳/硼纤维丝)加工或者半加工的耐烧蚀材料。

4.8 本类4.1 至 4.6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4.9 与本类4.1 至 4.8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4.1 至 4.8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五类 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

5.1 坦克:具有强大的火力、机动力和防护力的履带式装甲战斗车辆。

5.2 装甲车辆:具有装甲防护能力的各种履带式、轮式、轮履混合式军用车辆。

5.3 其他军用车辆:所有用于军事用途的履带式、轮式车辆和足式平台或者混合移动平台(本类中不含军用工程车辆和后勤支援车辆)。

5.4 军用车辆的分系统。包括:

5.4.1 防护系统。包括主动防护、被动防护、智能装甲、基本防护、烟雾防护、灭火抑爆等系统。

5.4.2 火力及火控系统。包括火炮、弹药、机枪、枪(炮)塔体、火控综合计算单元、观瞄设备、炮控、执行机构等。

5.4.3 动力系统。包括活塞发动机、燃气轮机、辅助动力、多种燃料动力和新构型动力等。

5.4.4 其他系统。包括传动系统,行动系统,光电对抗系统,电气及车电系统(车内信息系统、供电及控制系统、乘员显控终端),指挥、通信与信息系统,潜渡或者浮渡装置,设计或者改进的底盘等。

5.5 野战工程车辆和特种装备。包括坦克架桥车、扫雷装备、路面器材(含路面车辆)、水上浮渡、舟桥、军用桥梁、浮码头、涉渡器材、破障装备与设备(包括破障车、破障系统)。

5.6 装有用于本清单第三类、第四类所列布雷或者弹药发射装置的武器或者设备配件的坦克、装甲车、军用车辆及无人平台。

5.7 军用车辆隐身技术、装置以及相关材料:用于降低军用车辆的可见光、近红外、红外、雷达、激光、声学等目标特征信号,以降低对方探测系统探测发现概率的技术方法、专用装置和材料。包括:

5.7.1 主动隐身装置。包括可见光主动隐身装置、红外主动隐身装置、雷达主动隐身装置等。

5.7.2 隐身涂料。包括多频谱隐身涂料、可见光隐身涂料、红外隐身涂料等。

5.7.3 隐身器材。包括多频谱隐身器材、隐身衣、隐身篷布等。

5.7.4 隐身结构/复合材料。

5.7.5 降低军用车辆的目标特征信号的设计分析及仿真技术,军用车辆隐身测试设备。

5.8 本类 5.1 至 5.7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5.9 与本类5.1 至 5.8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5.1 至 5.8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六类 军用舰艇及其装备与设备

6.1 军用舰艇:为军事目的设计、建造和改装的舰艇,分为战斗舰艇和支援保障舰船。包括:

6.1.1 战斗舰艇:直接遂行作战任务的舰艇。包括航空母舰、驱逐舰、护卫舰、护卫艇、导弹艇、鱼雷艇、猎潜艇、快艇、潜艇、两栖攻击舰、综合登陆舰、巡逻艇(包括内河、湖泊巡逻艇)、冲锋舟、气垫登陆艇(船)、常规登陆舰艇、布雷舰(艇)、反水雷舰艇、猎/扫雷舰艇、破障艇、水面无人舰艇、水下无人航行器、水下无人预置系统、水下机器人以及其他特种作战舰艇。

6.1.2 支援保障舰船:非直接遂行作战任务的舰艇。包括训练舰、军用潜航器、援潜救生船(艇)、海上补给供应船、医疗救护船、供应/修理船、战斗支援后勤船、非作战支援服务船、武器试验船、导弹试验艇、试验船、捞运雷船、侦察船(含水声监听船)、搜救艇、执行保障任务的水面无人舰艇、水下无人航行器以及其他用于军事目的的特种舰艇。

6.2 舰载作战系统:是指直接执行作战任务的系统。包括:

6.2.1 作战指挥控制系统。包括水面舰艇作战指挥控制系统、潜艇作战指挥控制系统等。

6.2.2 舰载武器系统和设备。包括舰载机枪、弹炮结合武器系统、火箭炮武器系统、舰炮武器系统、导弹及反导武器系统、深水炸弹、鱼水雷武器系统、鱼雷防御武器系统、反潜武器系统、反鱼雷武器系统、反水雷武器系统、水雷及反水雷布放回收装置、鱼雷发射装置等。

6.2.3 舰艇通信系统和设备。包括军用短波电台、军用超短波电台、军用加密设备、战术数据链设备、通信控制管理设备、军用卫星通信设备等。

6.2.4 舰艇导航系统和设备。包括军用导航显控台、军用惯性导航设备、平台罗经、军用导航雷达、军用电子海图系统、军用计程仪器、测潜仪等。

6.2.5 舰艇探测和对抗类系统及设备。包括雷达、声纳,本艇噪声检测仪,光电桅杆,光电跟踪仪,潜望镜及装置,激光测距仪,红外警戒探测设备,电子干扰系统,电子对抗系统与设备,水声对抗系统与设备,敌我识别器,声/磁/水压/激光水中目标探测和跟踪装置等,雷达/电子战/电子侦察/电子干扰/电磁环境/声学目标模拟器。

6.3 军用舰艇系统和设备:为作战舰艇和辅助舰艇设计或者改进的系统和设备。包括:

6.3.1 仅为军事用途研制的舰艇动力、推进以及电力和控制设备。包括AIP 系统及相关装置、柴油机、燃气轮机、电力推进系统及动力电池、发电机、推进电机、喷水推进装置,蒸汽动力装置及其他设备与装置。

6.3.2 舰艇其他设备与装置。包括综合平台管理系统与设备、综合舰桥系统、直升机着舰系统与设备、舰载无人机/无人艇/水下无人航行器收放设备、潜艇舱室大气环境控制系统与设备、潜浮控制台、特种螺旋桨、拖曳装置、靶雷、援潜救生设备。

6.4 舰艇隐身技术、装置及专用材料。用于降低舰艇声学、雷达、红外、磁场、电场等特征信号,以缩短对方探测系统探测发现概率的技术方法、专用装置和材料。包括:

6.4.1 舰艇声隐身技术、装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低噪声船用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浮筏隔振、消声器和隔声罩等专用控制装置,吸隔声材料、阻尼材料和消声瓦等专用材料。

6.4.2 舰艇雷达隐身技术、装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结构隐身设计技术,雷达吸波材料。

6.4.3 舰艇红外隐身技术、装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红外抑制装置,红外吸波涂料,反红外对抗技术。

6.4.4 舰艇磁场、电场隐身装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固定、移动及舰载消磁装置,低磁性材料,电场控制装置。

6.4.5 降低舰艇声、雷达、红外、磁场、电场特征信号的设计分析及仿真技术,舰艇特征信号测试技术和装置。

6.5 本类6.1 至 6.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6.6 与本类6.1 至 6.5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6.1 至 6.5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七类 水中兵器装备

7.1 水雷:布设在水中,用于毁伤舰船、水陆两用车辆等目标和限制其行动的水中兵器。包括漂雷、锚雷、沉底水雷、潜布水雷、舰布水雷、空投水雷、特种水雷以及自主布雷系统等。

7.1.1 水雷引信、仪表、装药、起爆装置、动力装置、控制装置、空投装置以及其他相关装置。

7.2 鱼雷:能在水中自动推进,攻击舰船等目标的水中兵器。

7.2.1 鱼雷动力系统、控制系统、制导系统、战斗部及引信系统、操雷内控系统、线导系统、空投系统等。

7.3 深水炸弹:能够下潜到水下一定深度爆炸攻击潜艇的水中兵器。包括投放式深水炸弹、火箭式深水炸弹、航空深水炸弹等。

7.3.1 深水炸弹引信、炸药、 自导系统、控制装置、发射装置、空投装置以及其他相关装置。

7.4 反水雷装备:各种扫雷具和列雷装备。

7.5 水声对抗器材:各种声干扰器和声诱饵。

7.6 与本类7.1 至 7.5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7.1 至 7.5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八类 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装备与设备

8.1 军用航空飞行器:为军事目的设计、制造或者升级改装的航空飞行器。包括:

8.1.1 作战类航空飞行器:直接遂行人员杀伤、 目标摧毁等作战任务的航空飞行器。包括歼击机(截击机)、轰炸机、舰载机、武装直升机、反潜机等固定翼、旋翼飞行器,还包括无人机、巡飞弹、无人蜂群等。

8.1.2 作战支援类航空飞行器:遂行训练、运输、侦察、加油等非作战任务的航空飞行器。包括运输机、预警机、空中加油机、侦察机、教练机、电子战飞机等固定翼、旋翼飞行器,还包括无人机、气球、飞艇等。

8.2 军用航空发动机及动力装置:为本类8.1 节所列军用航空飞行器设计或者改进的发动机及动力装置。包括活塞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混合动力发动机、电动力发动机、冲压喷气发动机(含进气道)以及相关的设备与装置。

8.3 军用航空机载系统及设备:为本类8.1 节所列军用航空飞行器设计或者改进的各种机载系统及设备。包括:

8.3.1 飞行控制系统及设备。包括电传/光传飞行控制系统及设备、机械操纵飞控系统及自动飞行控制系统。

8.3.2 航空电子信息系统及设备。包括座舱综合显示/控制系统及设备、惯性导航系统及设备、火控系统及设备、雷达探测系统及设备、光电探测系统及设备、无线电通信导航敌我识别系统及设备、电子战系统及设备、头盔瞄准显示系统、数据传输和通信系统及设备、飞机信息管理与记录系统、数据传输总线、大气数据系统、嵌入式训练系统(LVC)、飞机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电子地图、飞行参数测量与记录系统、机载吊舱、机载任务载荷(SAR吊舱、光电吊舱、干扰吊舱等)等。

8.3.3 机载武器系统。包括导弹、制导炸弹、航空炸弹、航空火箭弹、航炮(炮弹)、航空机枪(枪弹)、电子诱饵弹、武器悬挂/发射装置、各类机载武器及吊舱、照相枪、摄录像系统等。

8.3.4 机载功能系统及设备。包括航空电源系统及设备、第二动力装置(APU 等)、飞机燃油系统及设备(含燃油测量与控制系统)、液压系统及设备、环境控制系统及设备、生命保障系统及设备(包括氧气系统、个体防护装备、弹射救生系统及空降兵伞具和头盔等)、飞机起飞着陆系统、机轮刹车系统及设备、空降空投系统、航行指示装置等。

8.3.5 地面设备:全任务模拟器、训练模拟器、空战训练系统、作战指挥控制系统等。

8.4 军用飞行保障装备与设施:为保障本类8.1 至 8.3 节所列军用航空飞行器的使用和维护设计/改进的通信导航、航空四站等装备,一级和二级保障设备。

8.5 飞行器技术、装置和相关材料。用于降低飞行器的雷达、红外、可见光和射频等特征信号,以缩短对方探测系统的发现距离和发现概率的技术方法、专用装置和材料。包括:

8.5.1 飞行器雷达技术、装置及相关材料。包括雷达吸波结构(含吸波壁板、吸波夹层结构等)材料和制造装置,表面吸波材料(包括吸波涂层、吸波胶带、吸波橡胶、吸波密封剂等)的参数设计和材料制造。

8.5.2 飞行器红外隐身技术、装置及相关材料。包括用于降低飞行器红外辐射特征雷达/红外/可见光隐身综合一体化材料(可调色透波低红外发射率材料),控制红外发射率蒙皮涂料,飞行器表面温度控制技术和装置。

8.5.3 飞行器射频隐身技术、装置及相关材料。包括用于降低飞行器射频辐射特征的技术和装置,飞行器射频辐射特征的测试、表征技术以及测试装置。

8.5.4 降低飞行器(含部件)雷达、红外、可见光和射频信号特征的技术,雷达、红外和可见光隐身材料和装置在飞行器上的应用技术,飞行器特征信号测试技术、装置和特征信号(雷达、红外、可见光和射频)的数据库。

8.5.5 其他技术。机载链路技术、机载惯性导航技术、敌我识别技术、飞控技术、光电雷达技术。

8.6 本类8.1 至 8.5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8.7 与本类8.1 至 8.6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与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工具等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8.1 至 8.6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九类 运载火箭与卫星

9.1 运载火箭系统: 由运载火箭及其配套的技术装备组成,能够独立执行载荷发射任务的系统。

9.1.1 运载火箭是具有将各种载荷送入目标太空轨道、亚轨道和全球指定地点能力,依靠发动机高温高速气流喷射产生的反作用力推进的飞行器。运载火箭分为固体运载火箭和液体运载火箭。主要包括:

9.1.1.1 运载火箭控制系统设备:箭载计算机、惯性器件、导航设备、推进剂利用系统、伺服机构、初始对准装置、线路综合装置等。

9.1.1.2 运载火箭测量系统设备:遥测装置、安控装置、外测装置等。

9.1.1.3 运载火箭动力系统设备:火箭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增压部件、输送部件等。

9.1.1.4 运载火箭结构系统设备:各级火箭贮箱及壳段、发动机承力结构、整流罩、有效载荷支架、气动外形装置、分离装置及相关火工品、回收着陆装置、配套防隔热装置等。

9.1.2 运载火箭系统配套的技术设备,包括测发控系统设备、生产试验设备。

9.1.2.1 测发控系统设备:固定或者移动发射平台、推进剂贮存及加注装置、供气装置、远程测发控装置、遥外测地面装置、火箭转运装置、重复使用火箭回收装置等。

9.1.2.2 运载火箭生产试验设备:仿真试验设备及相关软件(半实物仿真、基于虚拟样机的仿真)、风洞试验设备、动力系统试车设备、环境与强度试验设备、生产线及专用设备。

9.1.3 本类 9.1.1 至 9.1.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相关专用软件(包括指挥/控制/通信/任务规划软件,制导数据处理软件、飞控软件、发射控制软件、生产试验相关软件等)。

9.2 军用卫星。包括:

9.2.1 军用卫星。包括:军用通信卫星、军用导航定位卫星、军用遥感卫星、军用侦察卫星、军用气象卫星、军用测绘卫星、军用目标探测卫星、军用空间环境探测卫星、军用空间安全卫星和军用试验卫星,以及用于军事目的的其他卫星等。

9.2.2 军用卫星组件。包括军用卫星平台结构机构、综合电子、测控、数管、星上处理、供配电、控制、推进和热控等分系统,侦察监视、通信中继、导航定位、环境监测、 目标探测、空间安全等任务载荷。

9.2.3 军用卫星地面设备。包括数据接收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测控保障设备、应用终端等。

9.3 本类9.1 至 9.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专用配件,包括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

9.4 与本类所列9.1 至9.3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专用芯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9.1 至 9.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类 导弹

10.1 导弹武器系统:由导弹系统及其配套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组成,能够独立执行作战任务的武器系统。包括:

10.1.1 导弹系统:安装有动力装置,能控制飞行弹道,并带有各种侦察、打击或者突防设备的任务载荷的无人驾驶飞行武器。包括面面导弹、面空导弹、空面导弹、空空导弹。

10.1.2 导弹作战装备: 由导弹发射与火控系统、发控系统、指控系统等组成。包括运输发射装置、发射控制和数据传输程序及装置、指挥控制系统及其相关设备、供配电系统及其相关设备、作战任务规划系统、射前检查设备、定位定向设备等。

10.1.3 综合保障装备:包括导弹专用测试设备、维修保障设备、导弹装填设备和转载运输设备等。

10.1.4 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主要系统及部件、设备、软件。包括:

10.1.4.1 导弹系统各级和各子级、导弹系统各子级的结构,导弹再入飞行器、导弹再入飞行器的烧蚀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导弹再入飞行器陶瓷材料防热套及其部件、导弹再入飞行器的热沉装置及其部件、导弹再入飞行器的电子设备。

10.1.4.2 导弹动力装置:包括发动机(液体火箭发动机、固体火箭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亚燃/超燃冲压发动机、组合发动机、凝胶推进剂发动机、等离子发动机、脉冲喷气发动机等),火箭发动机壳体、衬层、绝热层和喷管,导弹助推器、推力矢量控制系统、推进剂(高能固体推进剂、高密度液体推进剂、复合推进剂等)等。

10.1.4.3 引信战斗部系统设备:包括战斗部、引信、保险装置、解保装置、安全引爆装置、子母弹和开舱抛撒装置、战斗部抗压/抗爆/抗电磁装置、动能杀伤装置、杀伤增强装置和其他相关设备等。

10.1.4.4 导弹导航制导和控制系统装置:包括导弹用导航制导与控制设备(包括目标探测和指示设备及装置、制导装置、导航装置及部件、姿态检测装置及部件、弹上计算机及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制导执行装置等)、宽温度范围及强恶劣环境下使用的电子装置,测试标定设备。

10.1.4.5 专用软件。包括作战指挥/控制/通信/任务规划软件,制导雷达数据处理软件、导弹发射控制软件等。

10.1.4.6 导弹遥测设备、 自毁装置、电气设备、姿控系统。

10.1.5 导弹生产试验设备:包括导弹总装生产线,惯性器件、引战系统、导引头等重要单机生产线,仿真试验设备及相关软件(半实物仿真、基于虚拟样机的仿真)、引爆试验设备、目标特性测试设备、风洞试验设备、发动机试车台、生产固体推进剂和液体推进剂的专用设备、生产导弹用特种材料的设备。

10.1.6 本类 10.1.1 至 10.1.5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相关专用软件(包括作战指挥/控制/通信/任务规划软件,制导雷达数据处理软件、导弹飞控软件、导弹发射控制软件、靶场测量试验相关软件等)。

10.1.7 导弹突防、电子对抗技术及装置:用于提高导弹机动突防能力、制导系统抗干扰能力及电子对抗能力的技术及装置,以及用于突防和发射阵地保护的诱偏系统及免受电子干扰和电磁脉冲危害的技术及装置。

10.1.8 导弹材料。包括:

10.1.8.1 用于军事目的的结构复合材料:包括各种复合材料结构件、层压板和制品,以及以树脂或者金属为基体的用纤维和丝材增强而制成的各种预浸件和预成形件,其中增强材料的比拉伸强度大于 7.62×104 米和比模量大于 3.18×106 米。

10.1.8.2 用于军事目的的陶瓷防热材料、透波材料、烧蚀防热材料、高防隔热材料。

10.1.8.3 隐身技术、装置及相关材料:用于降低导弹可见光、红外、雷达等目标特征信号,以缩短探测系统发现距离和减少发现概率的技术方法、专用装置和材料。包括雷达吸波结构、雷达吸波材料、雷达吸波涂料、设计用来降低光学反射或者辐射的涂料、红外窗口隐身膜材料等及其生产设备、技术和设计的软件,以及降低雷达反射率、紫外/红外线信号、声学信号的技术和设计的软件。

10.1.8.4 导弹其他特种材料。

10.2 本类 10.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专用配件,包括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

10.3 与本类所列10.1 至 10.2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专用芯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0.1 至 10.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一类 军用电子信息与网络安全装备

11.1 专门设计、改装或者配置用于军事目的的电子装备。包括:

11.1.1 综合电子信息系统:利用综合集成方法和先进技术将多种功能系统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军事信息系统,具有信息获取、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以及支持等功能。

11.1.1.1 指挥控制系统。包括联合作战指挥系统、各军种指挥控制系统、远程火力打击指挥控制系统、边海防指挥控制系统、无人/反无人作战系统、模拟训练系统及相关军用设备等。

11.1.1.2 军用雷达系统与设备。包括具有预警、跟踪、监视、目标指示、制导、战场侦察、测量、校射、敌我识别、成像等功能的雷达系统及诱饵配套设备。

11.1.1.3 电子对抗系统与设备。包括雷达对抗系统及设备、光电对抗系统及设备、水声对抗系统及设备、通信对抗系统及设备、引信对抗系统及设备、无线电导航对抗系统及设备、综合电子对抗系统、电子战诱饵、电子支援系统、电子防御防护设备等。

11.1.1.4 情报侦察系统与设备。包括战场侦察传感器系统及设备、技术侦察系统及设备、情报侦察系统及设备、情报综合处理系统及设备、情报运控保障服务系统及设备等。

11.1.1.5 军用通信系统与设备、组件。包括固定和机动战略通信系统,战略应急通信系统,通用战术通信系统,各军兵种专用战术通信系统,飞行器测控通信系统,以及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网络管理设备、传输设备等。

11.1.1.6 军用导航定位系统与设备、组件。包括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卫星导航终端以及组合卫星导航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惯性导航设备、制式无线移动通信测向定位系统、无线电测向定位系统、卫星测向定位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设备、水声导航定位设备等。

11.1.1.7 敌我识别系统与设备:在军事上用于识别目标敌我属性的系统及设备。包括雷达敌我识别系统、战场敌我识别系统及相关设备等。

11.1.1.8 数据链系统与设备。包括联合作战通用数据链系统、各军兵种专用数据链系统,天基数据链系统。

11.1.1.9 军用测绘地理和时空基准系统与设备、组件。包括军用标准时间守时系统、授时系统、用时系统、配套设备以及测绘地理设备、信息系统和保障器材等。

11.1.1.10 军用频率管理系统与设备、组件。包括频率监测设备、检测设备、干扰源分析与定位设备以及频谱管理系统等。

11.1.1.11 声学探测与声学武器系统与设备:接收目标发出及反射的声波,开展目标侦察、监视、属性识别、火力引导,支持战场指挥、战术行动和武器打击等的系统和设备;以及发出高强度声波对人员和装备进行压制、干扰、心理作战等的系统和设备。

11.1.1.12 训练模拟系统、电子靶场系统、仿真系统与设备:通过仿真战场环境,用电子靶场和模拟场景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电子系统、装备等进行功能、性能验证和效能评估,包括军兵种训练、作战、评估等模拟仿真系统、兵棋推演系统、电子靶场系统及设备。

11.1.1.13 平台任务电子系统:为完成预警探测、巡逻警戒、指挥控制、电子对抗、水声对抗、通信中继等作战功能而设计、改装或者配置的包含雷达、通信、电子对抗等各种软硬件设备的集合。包括航天器载任务电子系统、航空器载任务电子系统、舰船载任务电子系统及计算机系统。

11.2 网络安全防护系统与装备:专门面向军事信息网络及武器平台,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的防护技术及手段。包括:

11.2.1 防御管控与指挥:对网络安全防御进行分级集中管控与指挥调度,实现资源调度、情报共享、态势研判、辅助决策和预警通报等能力的系统与软件。包括网络安全管理软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计算机网络异常行为监测设备、网络安全态势软件、网络安全审计软件、网络威胁情报系统、网络安全编排与自动化响应系统、网络安全垂域大模型等。

11.2.2 云安全防御:对云计算环境进行安全防御的系统、平台与设备。包括云安全管理平台、虚拟化安全服务管理系统、虚拟主机管控系统、云安全接入控制网关、微服务网关等。

11.2.3 通信与网络边界防御:对通信网络及网络边界进行安全防御的系统与设备。包括网络综合防护边界设备、网络端点准入控制设备、DDOS 防护设备(系统)、网络入侵防御设备(系统)、计算机网络接入隔离设备、传输链路加密设备、网络加密设备、信源加密设备等。

11.2.4 终端安全防御:对各类终端进行安全防御的系统与软件。包括终端防病毒系统、端点安全防护软件、终端威胁检测响应系统、终端多域访问控制系统、移动终端安全防护与管控系统等。

11.2.5 数据安全防御:对用户数据进行安全治理和安全防御的系统。包括数据分级分类系统、数据安全治理系统、数据安全管控系统、隐私计算系统、数据安全共享系统、流媒体数据内容安全检测系统、数据防泄漏系统、数据库审计系统、数据库防护系统、数据加密存储系统、数据脱敏系统、数据安全评估系统等。

11.2.6 应用安全防御:对应用系统进行安全防御的系统与设备。包括Web 应用防护设备(系统)、应用访问控制网关、网页防篡改系统、应用API 防护系统、应用软件安全开发系统等。

11.2.7 共用安全支撑:为网络防御提供基础支撑的系统、软件与设备。包括计算机用户身份管理软件、 网络认证标识Key、授权管理系统、信任评估系统、零信任访问控制系统、密钥管理系统、网络安全仿真与评估系统、网络安全评估设备等。

11.3 本清单所列各类武器的制导与控制装置、火控系统及武器配套系统。

11.4 本类 11.1 至 11.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专用配件,包括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

11.5 与本类所列11.1至11.4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1.1 至 11.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二类 军用炸药、发射药、推进剂、烟火剂及相关组份

12.1 军用炸药:包括单质炸药(含梯恩梯、黑索金、奥克托金、太安、硝基胍、CL-20、二硝基苯甲醚等)、混合炸药(含熔铸炸药、浇铸炸药、压装炸药、灌装炸药等)等。

12.2 军用发射药:用于发射枪炮弹丸的火药。包括单基发射药、双基发射药、三基发射药、混合硝酸酯发射药、黑火药、布袋装药、药盒装药、药筒装药、模块装药等。

12.3 军用推进剂。包括固体推进剂、液体推进剂、固—液推进剂、凝胶推进剂及其他军事目的开发的推进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产品:

12.3.1 固体推进剂。包括双基推进剂、改性双基推进剂、复合推进剂(含丁羟、丁羧、丁腈、硝酸酯增塑聚醚);

12.3.2 液体推进剂。包括单组元推进剂、双组元推进剂、其他液体推进剂。

12.3.3 为军事目的设计、改性、组配或者配制的本类中没有标注的任何其他推进剂。

12.4 军用烟火剂。包括烟火药剂、火工药剂、燃烧剂等。

12.4.1 军用烟火药剂。包括军用发烟药剂、烟火药剂、信号药剂、照明药剂等。

12.4.2 军用火工药剂。包括军用点火药、传火药、起爆药、传爆药等。

12.4.3 军用燃烧剂。包括军用液体燃烧剂和固体燃烧剂。

12.4.4 军用其他烟火剂及其组份。

12.5 军用燃料及相关物质。

12.6 军用氧化剂。

12.7 军用粘结剂及其混合物。

12.8 军用添加剂。

12.9 军用化合物前体。

12.10 与受本类控制的任何产品化合或者混合配制的最终产品。

12.11 经再加工可制得上述产品的关键组份。

12.12 与本类12.1至12.9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2.1 至 12.9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三类 防护装备与设备

13.1 防护装备与设备:对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袭击实施防护(简称“三防”)的装备与设备。包括所有利用三防技术制造的,可实施侦检、防护、洗消、急救的装备、设备和器材。

13.1.1 核生化侦测装备与设备。包括对核生化武器袭击监测、侦察、报警、检测等装备(含核爆炸监测装备、核辐射监测装备、生物监测装备、生物侦察装备、生物检测装备、化学监测装备、化学侦察装备、化学检测装备等)。

13.1.2 防护装备与设备。包括军用个人防护装备与设备、集体防护装备与设备,含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透气式防毒服、隔绝式防毒衣、辐射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套等,各种防毒帐篷、滤毒通风装置、工事口部探测装置、洗消装置、生氧装置等。

13.1.3 洗消装备与设备。包括地面与武器装备洗消装备、人员洗消装备、便携式洗消装备等。

13.1.4 急救设备与器材。包括防化急救针具、药品、疫苗等。

13.2 本类 13.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备品、附件、专用维修器材、专用消耗器材等。

13.3 与本类 13.1 至 13.2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3.1 至 13.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四类 军事训练设备

14.1 军事训练教学设备与装备。包括模拟训练装备器材、战术模拟训练系统、指挥训练系统、作战实验系统、兵棋推演系统、训练环境构设器材、实兵交战器材、导控评估系统等,以及各军兵种武器装备(含特种武器装备)的训练、教学装备、设备与装置。

14.2 本类 14.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14.3 与本类 14.1 至 14.2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4.1 至 14.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五类 新域新质武器

15.1 定向能武器:利用沿一定方向辐射的高能电磁波束或者粒子射束攻击目标或者使其任务中断的武器。包括激光武器、微波武器和粒子束武器等。

15.2 用于军事目的的反无人机系统和装备。包括对抗各类大、 中、小、微型无人机或者无人蜂群的系统以及指挥、雷达、干扰、光电、防空武器等装备。

15.3 其他新型武器。

15.4 本类 15.1 至 15.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15.5 与本类 15.1 至 15.4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5.1 至 15.4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六类 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

16.1 后勤装备。包括供应军队或者军队专用的军需装备、卫生装备、运输投送装备、油料装备和器材、野营装备、仓库装备、能源装备和器材、后勤指挥管理自动化装备、各军兵种专用后勤装备。

16.1.1 军需装备和物资:包括被服、装具、炊事装备器材等。被服类系列包括军服、军帽、军用鞋靴、军用手套、军用面料等;装具类系列包括携行具、防护装具和其他装具,携行具包括战术背心、军用背包和背囊、腰封、前运袋等,防护装具包括头盔、防弹衣等,其他装具包括防毒面具、军用睡袋、帐篷、军用水壶/水囊/水袋等;炊事装备器材包括野战炊事车辆、炊事方仓、给养器材单元、炊事箱组等。

16.1.2 卫生装备和物资。包括机动载体的卫生及救治装备、伤员运送装备及其附加装置、战场急救装备、野战医疗技术保障装备、野战血站装备、野战防疫防护装备、军队特需药品、单兵急救包、卫生员背囊、军医背囊、无人化智能化平台等。

16.1.3 运输投送装备。包括专用运输装备、军用装卸和加固装备、专用抢修防护设备、军用车辆运输勤务装备、无人化智能化平台。

16.1.4 油料装备和器材。包括各军兵种油料装备及器材、军用油品。

16.1.5 野营装备。包括各类军用帐篷、野营取暖和制冷装备、野战水处理装备、野外发电机组和供电网络。

16.1.6 仓库装备。包括野战物资装卸搬运机械,野战仓库物资管理自动化设备等。

16.1.7 能源装备和器材。包括军用发电、储电、输电、供电、技术保障等装备及器材等。

16.1.8 后勤指挥管理自动化装备。

16.1.9 海军专用后勤装备:用于海军码头、岸滩、岛礁和海上后勤保障的海军专用后勤保障装备和器材。包括:

16.1.9.1 海上舰艇补给装备与器材。包括舰艇海上航行纵向液货补给装置、舰艇海上航行横向液货补给装置、舰艇海上航行横向干货补给装置、舰艇并靠补给装置。

16.1.9.2 舰载直升机补给装备与器材。包括舰对直升机悬停加油装置、直升机垂直补给装置。

16.1.9.3 海上伤员搜救装备与器材。包括海上医疗集装箱组、海上伤员搜救装备、海军专用担架。

16.1.9.4 岸滩机动保障装备与器材。包括岸滩油料补给车组、岸滩油料补给方舱、岸滩储加油系统、轻型单点系泊系统、潜艇物资上下舱输送机。

16.1.9.5 海军专用油料检测设备。包括舰艇油料快速检测仪等。

16.1.10 航空专用后勤装备:用于空军(海军、陆军航空兵)场站和野战机场后勤保障的航空专用后勤保障装备、器材和物资。包括:

16.1.10.1 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加注、检测装备与器材,野战机场油料补给系统。

16.1.10.2 机场快速开设、排弹、抢修、维护装备与器材,机场道面清扫装置,机场阵地及后勤设施伪装防护装备、器材与材料。

16.1.10.3 空勤、地勤、空降兵专用作训服、工作服和食品。

16.1.10.4 跑道快速修复设备和器材、野战机场铺设设备和器材。

16.1.10.5 物资空运、空投、捆绑装备和器材。

16.1.10.6 军事航空医学专用装备与器材。

16.1.11 导弹部队专用后勤装备与设备:用于导弹坑道固定阵地和机动发射阵地后勤保障的专用后勤装备。包括:

16.1.11.1 导弹坑道固定阵地和机动发射阵地后勤保障装备。

16.1.11.2 其他导弹部队专用后勤装备。包括污染监测处理、救护等装备。

16.2 辅助军事装备。包括:

16.2.1 军用摄影、立体测绘和测量设备。

16.2.2 军用自备式潜水设备和水下呼吸设备。

16.2.3 军用能量转换装置。包括将热能、太阳能、化学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

16.3 本类 16.1 至 16.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16.4 与本类 16.1 至 16.3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6.1 至 16.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七类 列入军品出口管理的警用装备

17.1 警用武器:用于反恐防暴、维护社会治安的武器,包括第一类所列全部物项、第二类和第三类与警用相关的火炮和弹药,以及:

17.1.1 非致命武器与系统。包括防暴枪、电磁枪、声光驱散系统、微波驱散系统、超低空防暴武器集群系统等。

17.1.2 非致命弹药。包括催泪弹、爆震弹、动能弹、发烟弹等。

17.1.3 特种攻击武器与系统。包括反劫持特种攻击系统、单兵巡飞弹、微型特种制导弹药、微型无人机攻击系统等。

17.2 专门为警用设计、生产的非武器类警用装备,包括:

17.2.1 侦察情报装备。

17.2.1.1 侦察感知装备。包括侦察箱、观测仪、侦察窥镜、侦听系统、电子侦察系统、网络侦察系统、侦察雷达、情报报知定位终端、声纳系统等。

17.2.1.2 无人侦察平台。包括无人侦察机、无人侦察机器人、无人潜航器、无人侦察艇等。

17.2.1.3 融合处理装备。包括现场侦查车及车载的情报融合处理终端和情报信息平台等。

17.2.2 反恐维稳装备。

17.2.2.1 拒止装备。包括车辆阻停系统、船舶阻停系统等。

17.2.2.2 防暴和防护装备。包括警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防暴巡逻车、高压水炮车、排障车等。

17.2.2.3 反恐处突装备。包括反恐突击车、防暴装甲车、攀登突击车、超低空反恐突击飞行器、反恐突击艇、水下推进器等。

17.2.2.4 搜爆排爆装备。包括非线性节点探测仪、频率干扰车、排爆作业车、排爆机器人、防爆车等。

17.2.3 海(水)上维权执法舰船装备。

17.2.3.1 维权执法舰艇。包括执法舰、执法艇、执法快艇、舰载无人艇、两栖艇等。

17.2.3.2 保障舰船。包括多功能执法母船、油船、破冰船、综合补给舰、训练舰船等。

17.2.3.3 内河船艇。包括交通艇、登陆艇、巡逻艇等。

17.2.4 警用航空器。包括警用直升机及其设备、动力伞等。

17.3 本类 17.1 至 17.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17.4 与本类 17.1 至 17.3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7.1 至 17.3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第十八类 其他产品

18.1 经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认定,应纳入“军品出 口管理清单”的其他专门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者改进的产品。

18.2 本类 18.1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备件、半成品。

18.3 与本类 18.1 至 18.2 节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工程、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保障、培训、维修、计量和校准等方面的技术、工艺、工装、专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或服务以及生产本类 18.1 至 18.2 节所列全部产品的军用级原材料和辅料。

部分术语说明

1.零件:单个制件或者连接后具有规定的功能且通常不予分解的多个制件。

2.部件: 由两个或者多个零件组成,是组件或者单元体的组成部分。可以整体更换,也可以分别更换一个或者多个零件。

3.辅助件和附件:用于部件、成品或者系统的有关设备,非操作中必需,但能增强其使用性能和有效性。

4.备件:备用于维修或者保障装备的元器件、零件、组合件和部件。

5.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已完成一个或者几个生产阶段,经检验合格尚待继续加工或者装配的制品。

6.研制:生产以前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设计研究、设计分析、方案研究、样机装配和试验、试生产方案、设计资料、把设计资料转化为产品的工艺过程、结构设计、总体设计、绘制设计图纸。

7.生产:将原材料转变为成品的全过程,包括:生产设计、制造、总成、装配、质量保证。

8.试验:在工程应用研究、开发、生产、使用和维护中,在实际或者模拟条件下,为确定被研究或者观察对象的存在状态、特征、效能或者运动规律所进行的实践过程或者活动。

9.测试:在实际或者模拟条件下,为确定材料、装置、系统或者方法的能力、界限、特性、效能、可靠性或者适用性所进行的试验过程或者活动。

10.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11.使用: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12.维修:为使产品保持在或者恢复到规定状况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13.计量:为保证测量设备处于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14.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者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15.技术:研制、试验、生产、使用本清单所列物项所需要的,并可以技术资料等形式传授的专门知识,不包括与本清单所列物项有关的公开领域的技术或者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技术。

16.工艺:使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为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17.工装:产品制造过程中所用的各种工具总称。

18.专用设备:专门针对某一种或者一类对象、实现一项或者几项功能的设备。

19.软件:实现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数据、有关资料及其承载平台的统称。

20.技术资料:书面或者记录在磁盘、磁带、只读或者可读写存储器等存储介质上的产品使用手册和产品说明书。

21.服务:产品从推介到交付后,向潜在用户或者实际用户提供的技术咨询、装备升级、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备件供应、维修修理等有偿或者无偿的活动。

22.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以创造新产品的物质。

23.辅料:在生产中起辅助作用而不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

24.生产设施:在研制生产中组成整套装置的设备以及为此设计的软件。

25.生产设备:工具、样板、夹具、芯模、塑模、冲模、定位装置、校准装置、试验设备以及其他机械和部件。限于为研制生产而设计的专用设备。

26.系统:由设备、技能和技术组成,能够执行或者支援某项军事行动,或者能兼行的组合体。

27.最终用于本清单所列物项的锻件、铸件、半成品,均视为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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